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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  请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论述要约的形式拘束力的主要内容。

发布时间:2022-09-12 0次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如果不特定,则受要约人无法对之作出承诺,也就无法与之签订合同。这样的意思表示就不能称得上是要约。例如,某承包商在街头见到一张出售建筑材料的广告,但是广告上面并没有材料供应商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则即使该承包商计划购买这批材料,也由于无法找到材料供应商而不能签订购买材料的合同。 所以,无法确定要约人的要约就不能称得上要约。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由于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因此,没有订立合同意图的意思表示不能是要约。例如,某承包商与某材料供应商聚会,交谈之中,材料供应商向承包商介绍了自己目前存有大量的建筑材料,并对该批材料的性能进行了详细地描述。这不能认为是要约,因为材料供应商并没有将这批材料出售给承包商的意图。 所以,没有订立合同意图的意思表示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只有发出,才能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如果没有发出要约,受要约人就无从知道要约的内容,自然也就无法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必须是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例如,某投标人计划对某开发商的建设项目进行投标,但是在投递标书的时候却误将标书送给了另一个开发商。尽管要约已经发出,但是由于该受要约人不是要约人希望与之签订合同的受要约人,因此,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受要约人错误的要约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这是《合同法》对要约的明确规定。如果要约的内容不具体明确,受要约人就无法对之作出承诺。如果受要约人对之进行了补充修改而做出了承诺,就要认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其承诺也就不能是承诺了。 所以,要约的内容不明确的要约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而仅能视为要约邀请。 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它的约束。对于受要约人而言,其取得承诺资格。要约在法律效力上包括形式拘束力和实质拘束力。前者是要约一经生效即对要约人所具有的拘束力;后者又被称为承诺适格,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照要约进行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我国合同法承认要约的形式拘束力,但在要约未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在符合生效条件时也可以撤销。当然,如果要约人错误地撤回或者撤销要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要约的形式效力方面,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声明不受其拘束,对该声明是理解为仅仅是要约人可以自由地变更要约的内容或者撤回要约?抑或理解为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后要约人也不受要约的拘束? 要约的实质拘束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要约生效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承诺的权利,他人所为的承诺只能视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不产生承诺的效力。 其二,承诺的权利不能作为继承的标的,也不能随意转让,否则,承诺对要约人不产生效力。 其三,受要约人有权决定是否承诺其所收到的要约,如果在要约有效期间内明确拒绝或者超过有效期间不予承诺,都会导致要约失去效力;即使要约人在要约中单方注明不为明确拒绝即为承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同样不对受要约人产生效力;如果要约人于要约外寄送物品或者直接以寄送物品的方式为要约的,受要约人也没有接受或者保管这些物品的义务。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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