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使用题易搜网站

题易搜

论文详情

法学-我国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研究

发布文件:2025-02-25 36 次 50金币


我国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研究


 

所谓惩罚性损害,就是侵权人以超出其所受损害的数额,对受害人进行补偿。惩罚性赔偿是一种具有补偿、惩罚、激励、预防、约束等作用的损害赔偿,它的特征是具有惩罚性和局限性,只适用于过错责任。英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是一种民法上的侵权行为,而大陆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则是一种刑法上的侵权行为,而我国则将其视为一种侵权行为,并将其视为一种侵权行为。我国在民法典总则编和侵权责任编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关法律对食品和药品管理领域也有惩罚性赔偿的特别规制。无论是英美法还是大陆法,都存在着不同的适用范围。目前,在惩罚性赔偿中,还存在着对消费者主体界定不明确,惩罚性赔偿数额设定不合理,适用范围狭窄等问题。无论是英还是大陆法系,都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以供我们进一步完善。要想完善我国在消费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就必须对消费者进行明确的界定,对其构成要件和标准进行完善,还要对消费者维权的程序性规定进行完善

 

关键词:消费领域  惩罚性赔偿  赔偿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

 

 

 

Abstract

The so-called punitive damage is that the infringer compensates the victim beyond the amount of his damage. Punitive damages is a kind of damages with the functions of compensation, punishment, incentive, prevention and restraint. It is characterized by punitive and limitation, which is only applicable to fault liability. The punitive damages in British and American law is a tort in civil law, while the punitive damages in mainland law is a tort in criminal law, while China regards it as a tort. China stipulates the punitive compensation system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Tort Liability of the Civil Code and the Protection Law of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relevant laws also have special regulations on punitive compensation in the field of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Both British law and continental law have different scope of application. At present,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in punitive damages, such as unclear definition of consumer subject, unreasonable amount of punitive damages, and narrow scope of application. Whether the British or the continental law system, it can provide us with some useful enlightenment for us to further improve.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punitive compensation in the field of consumption in China, it is necessary to clearly define consumers, improve their constitutive elements and standards, and improve the procedural provisions of consumers' rights protection.

 

Key words: Consumption field  punitive compensation  compensation system  protection of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Abstract

1 绪论

2 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2.1 惩罚性赔偿的概念

2.1.1 惩罚性赔偿的含义

2.1.2 惩罚性赔偿的特点

2.2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

2.2.1 补偿功能

2.2.2 惩罚功能

2.2.3 预防功能

2.2.4 激励功能

2.2.5 遏制功能

3 我国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的规制现状

3.1 民法典关于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制

3.1.1 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制

3.1.2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制

3.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一般规制

3.3 其他法律与司法解释关于特定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的规制

3.3.1 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消费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特别规定

3.3.2 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消费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特别规定

3.3.3 司法解释关于食品药品消费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

4 我国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存问题

4.1 消费者主体的界定不明确

4.2 惩罚性赔偿金的设置不合理

4.3 适用范围狭隘

5 国外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规制及其启示

5.1 国外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规制状况

5.1.1 英美法系国家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制

5.1.2 大陆法系国家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制

5.2 国外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5.2.1 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放在首位

5.2.2 重大过失适用惩罚性赔偿范围

6 我国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

6.1 明确界定消费者

6.1.1 将消费者限定为自然人

6.1.2 完善“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认定标准

6.2 完善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

6.2.1 明确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

6.2.2 完善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

6.3 完善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的基准规则

7 结论

参考文献

 

 

 


1 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颁布,第一次将惩罚性损害赔偿作为一项法律规定。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和完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过,惩罚性赔偿制度尚有一些不足待完善,如“消费者主体的界定不明确”、“惩罚性赔偿金的设置不合理”以及“适用范围狭隘”等问题。

惩罚性赔偿制度,最初起源于英美法系,在英美法中颇具争议,但是也在不断的发展与完善中。我国在1993年第一次在立法上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此后不断有相关制度的研究,各路学者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总的来说,国内的专家学者主要从制度本身与制度具体内容这两个方面进行研究。经过二十多年的探讨,虽然对比英美法系两百多年的历史还尚有差距,但也是在不断地进步。

本文通过对国外的立法及国内的立法现状的研究,对我国的民事侵权行为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并对此进行了探讨。

2 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2.1 惩罚性赔偿的概念

2.1.1 惩罚性赔偿的含义

惩罚性赔偿这一法律术语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随着中西文化的不断交流,这一制度已在我国推行。我国学界对惩罚性赔偿的认识存在诸多分歧。王利明先生对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惩罚性赔偿,即法院判决的金额超过了实际损失的金额。”谢哲胜先生主张,“惩罚性赔偿,是对受害者进行超出其财产损失的货币补偿,用以对违法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或对其他犯罪人进行制止。”

2.1.2 惩罚性赔偿的特点

第一,惩罚。惩罚性是其最根本的特点,也是它有别于一般法律制度的根本。补偿性赔偿是指对受害人所受到的一切损害或使其恢复到原来的状态。与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制度相比,惩罚性赔偿制度超出了此界限,具有惩罚的特点。第二,只适用于过错责任。不法侵害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而传统的民事赔偿中,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有些情况也要求无过错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适用范围的有限性。在补偿性赔偿制度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赔偿的金额,具有意思自治的精神。而惩罚性赔偿制度由法律明文规定,适用范围具有有限性。但经营者事先向消费者承诺了高于惩罚性赔偿的赔偿标准,经营者应按承诺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即使在法律上也符合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这样体现了民事诉讼“诺成大于法定”的特殊规则,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2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

2.2.1 补偿功能

惩罚性损害赔偿与补偿性损害赔偿相比,具有更为宽泛的内涵,其目的是对补偿性损害赔偿中不能得到补偿的部分进行弥补。王利明先生曾说:“惩罚性赔偿是指在不能精确地确定真实的伤害,并且不能用补偿性的方式来弥补受害者受到的伤害。如果损失的金额能够精确地计算出来,那么就可以不适用惩罚性赔偿(除非是故意的)。”传统的补偿制度多基于实务,一般不能超过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额。虽然法院在确定补偿性赔偿数额时,会最大程度地进行损失计算,但也有一些隐藏的损失:比如精神损失、毁坏特定物造成的损失,有时候难以精确的进行衡量赔偿数额。而惩罚性赔偿可以更全面地补偿被害人的损失,从而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2.2.2 惩罚功能

惩罚性赔偿,就是带有惩罚性的损害赔偿。相对于其他承担责任的方式而言,惩罚是它的显著特点。因此,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作用就是处罚。在我国,民事侵权责任中,民事侵权责任承担主要是基于对民事侵权责任的赔偿,而民事侵权责任承担主要是基于对民事侵权责任的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并不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为基础,而应当超越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这样的话,不仅在物质上惩罚了不法侵害者,在精神上对其他不法侵害者也起到了警示作用。

2.2.3 预防功能

在惩罚性赔偿之前,存在着补偿性赔偿。但补偿性赔偿的赔偿金额相比于惩罚性赔偿来说不够大,不具有惩罚功能。惩罚性赔偿通过对不法行为人给予更高额的赔偿金,使得不法行为人感受到作出不法行为需要付出如此严重的后果。同时,对不法行为人予以严重的惩处,暗示了其他社会上有类似不法行为目的的人,有利于遏制相同或者相类似行为的发生。

2.2.4 激励功能

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经常会出现经营者欺诈或销售不合格商品的事件。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受害人对不法侵害者提起诉讼。受害人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去起诉不法侵害者,从而得到一笔比自己损失高的赔偿金,激发了受害人维权的动力。倘若每个受害人都提起诉讼,不法侵害者在实施侵害行为时便会考虑实施该侵害行为有可能带来惨重的后果,这样客观上有利于打击不法行为的发生。

2.2.5 遏制功能

惩罚性赔偿中的遏制功能是伴随着惩罚功能而产生的。一方面,当不法侵害人对被侵害人实施了侵害行为,承担了惩罚性赔偿这一责任。加重了不法侵害人的经济负担,使得不法侵害人内心感到痛苦。这样让不法侵害人不再敢于实施侵害行为,遏制效果由此产生。另一方面,当社会大众看到不法侵害人承担了如此惨重的后果时,自身也会感到害怕,从而对社会上也会产生遏制效果。


↓点击下方附件,下载后阅读全文↓                本文共计9507字 

您需要登录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会员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