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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套路贷”司法认定困境探析
“套路贷”司法认定困境探析
摘 要
近年来,“套路贷”系列案件问题作为我国当代新型犯罪,已日渐演变成为被全国社会群众高度集中关注,并且需要防范化解的法律热点问题。
首先需要准确识别和区分它们与高利贷的区别,在打击"套路贷"案件的过程中,既要严厉打击,同时也要避免刑法的打击范围过大。
本文总结了“套路贷”刑事司法认定中存在的困难,主要包括“套路贷”的刑事和民事性质认定困难、这类案件在罪名选择上的争议、以及在识别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共犯方面的困难。然后针对上述探析得出的困难提出了对策,主要是在刑事司法认定“套路贷”案件过程中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统一司法裁判规则,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进行认定,对“套路贷”行为人的所涉及的罪名准确适用法律,建立健全刑事与民事的衔接机制。
关键词:套路贷;高利贷;司法认定
1、关于“套路贷”的概述
1.1 “套路贷”的概念
伴随着近些年来社会经济迅猛发展、民间融资的需求日益活跃,进而产生一种名为“套路贷”的新型违法犯罪行为。此名词在口语化的同时概括性也较高,以至于大家对此概念模糊陌生。在刑法学领域上,套路贷并非新的刑事罪名,也不是新兴的刑法概念。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总结,套路贷从字面意思拆解来看,指通过隐瞒和欺骗等手段,精心策划出一套方法计划,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固定的行为模式,紧接着假借民间借贷的名义,通过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最终达成侵犯被害人财产。与此同时套路贷作为一系列违法集资犯罪诈骗活动的一个集合,大多数的情况下可能会涉嫌包含了各式复杂多样的借贷违法行为,即使真的是满足到了其所有可能的违法行为条件,也还不一定真的会涉嫌构成犯罪。只有当实施行为时触犯具体罪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才能成为真正刑法意义上的犯罪。2019年4月9日,两高两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套路贷”概念正式作出了定义。
1.2 “套路贷”的基本特征
对近些年来出现的套路贷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归纳出以下有关套路贷的一些基本特征:
套路贷之所以在司法上认定十分艰难,就是因为这个套路层出不穷,以至于各种司法解释都难以将所有可能会涉及到的列举完整。在调查研究对比了随机选取出来的套路贷诈骗案件样本后发现:在套路贷发展的初期,主要还是以房子为主的不动产为目的进行犯罪,然后接连出现汽车贷。伴随着支付宝等支付应用纷纷上线,蚂蚁金融等新型金融增值服务正在兴起,大学生容易落入消费主义陷阱,套路贷又发展出校园裸贷、美容贷等。社会仍在发展,套路贷依然会不断催生新的行为模式。不过不管行为人采取什么样的手段,目的都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套路贷犯罪及其复杂,体现在套路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其不是由单独一人完成,而是有组织的团伙。人员众多,分工明确,互相配合,甚至形成一整条利益链。查阅裁判文书网还可以发现:行为人还会通过开设公司来打消被害人的疑心。正因如此,共同犯罪的问题成为了套路贷司法认定的困难之处。
在前期的套路借款债务人的过程中,犯罪分子可能通过采取欺诈甚至蒙骗受害人的多种方法,来让借贷债务人先支付利率高于受害人自己资金实际支付需求额的利息借款,亦或是先让借债务人即使自己都知道借贷利息太高但是却又仍然要自愿归还借款,而使行为人能借此机会去增加支付各种需要先偿还部分利息的费用。比如在签订了借贷合同之后,不告诉借款人具体的还款时间和方式。若是行为人可以按时还款,甚至会想方设法阻挠,来造成借款人的违约。随后在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时,继续恶意累高债务,加重借款人的还款负担。开始索债阶段后,债务人意识到自己被套路不愿意偿还虚高债务或者被恶意累高后实在没法偿还时,行为人便通过软硬兼施的手段让债务人手上较大数额的担保财产转移到行为人名下。这样整个套路的目的就达成了,实际上并非真正想获取利息,而是借此非法侵吞他人财产。在不同阶段所涉及到的罪名认定也成为了套路贷司法认定的困难之处。
1.3 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
“套路贷”及其特殊,听到后常常第一时间反应与高利贷的关系。容易与高利贷混淆,但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区分。
第一,行为的最终目的不同:在高利贷中,出借人为了取得高额的利息此种目的才将资金借给借款人。并可以在银行借贷担保合同内约定合理的担保时间,保证到期违约后即可获得本金返还和高额利息。而套路贷则多是借款人为了牟利非法地占有他人财产,如房车等。第二,借款人的主观认识不同:在初期签订借贷合同时,行为人会想方设法取得借款人的信任,借款人的主观性认识有不同:在案件初期没有签订资金借贷业务合同时,行为人都会故意想方设法地取得一些借款人的信任,让部分借款人错以为是自己只要按时全额偿还银行本金,不需要自己偿还银行像发高利贷时一样发放的各种高额借款利息。然后借款人不知道的是,套路贷行为人会让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与此同时需增还款金额,使借款人落入套路贷的陷阱。因此套路贷借款人在主观认识方面是存在错误的。而高利贷的借贷人对于除了本金以外还需要偿还的高额利息是明确知道并且自愿接受的。第三,危害结果不同:高利贷一般侵犯的是市场秩序,扰乱国家对金融秩序的管理。由于套路贷行为模式及其复杂,往往会触犯一系列罪名。于此同时,一些套路贷行为人利用自己伪造来的虚假银行流水记录当作证据并提起各种虚假诉讼,严重违法且扰乱司法秩序,影响司法公正。由此可见套路贷的危害结果远比高利贷大得多。第四,行为导致的结果不同:因为套路贷的内核是违法的犯罪行为,所以其签订的借贷合同是没有正常合法的法律效力的,合同中规定的本金和利息一律都是不应当被法律保护的。与此同时又因为高利贷既不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是也不合法,根据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民间借贷业务中对私人股东放巨额高利贷的全部本金应当受到刑法保护,不高于国内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最高24%以上的高利息部分也将受到有关法律保护,而高于超出部分36%者则同样不受法律保护。
2、关于“套路贷”刑事司法认定困境的探析
“套路贷”案件在司法认定的实务过程中往往陷入一些困境,本文从此开始对其进行探析。
2.1关于“套路贷”涉民刑交叉的问题
根据上文列出的数据可以得知,“套路贷”民事相关的案件篇幅较多,是因为“套路贷”案件假借合法民间借贷的外衣,导致案件难以处理,而我们应该重点关注内在的刑事实质。涉刑民交叉的问题是在司法认定中的一大困境,下文将对其成因进行探析。
刑事司法认定是十分注重实体真实的,要求“透过现象看本质”这应该基于犯罪者的客观行为且结合其主观意志表现入手,全面判断其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当表面上看起来事实情况是真实的时候,此时在民事领域中就不会去探寻实际的意图,这就是外部主义原则。刑事和民事的的逻辑不同,价值取向也不尽相同,因此,刑事与民事之间就会有所冲突,导致司法机关难以准确判定民刑交叉案件的性质。“套路贷”是典型的刑事民事交叉型案件。《意见》出台前,因其虚假贷通常被司法部门视为民事案件。随着这种类型案件的增多,两高、两部和地方司法机关已经就其严重的社会危害影响做出了具体的有关规定。在此以后,认定套路贷案件发生的错误正在被逐步纠正中,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做到对行为人的正确定罪。
诉讼过程中,刑事诉讼一般会涉及到当事人的政治自由及生命安全,而民事诉讼多数情况是解决财产纠纷,刑事和民事这二者保全的法益是不同的,因此二者的证明标准也就不相同。刑事诉讼中认定事实成立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性怀疑。当触犯了刑事法律时,是由公权力机关进行证据的收集整理工作。并且当刑事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由侦查机关开始立案侦查。套路贷的民事外观会被戳破,推翻民间借贷的事实后,会被法院认定为刑事犯罪。而在民事诉讼中认定事实成立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谁主张,谁举证”,是民诉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多数情况下主要由当事人双方来提供证据。然后套路贷行为人的反侦察意识很强,证据被他们牢牢把握在自己手中,因此需要被害人提供证据的时候他们就一筹莫展无法提供出证据。因此在实际民事诉讼活动具体进行阶段中,根据本案被告套路贷行为人提供的证据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体系,和实际民事诉讼行为的具体证明的标准,认定其借贷债务关系之真实存在。被害人没有获得一审胜诉,法院判决生效后,行为人就借此侵吞隐匿了其被害人的财产。由此分析得知,二者取证能力不同,导致了证据证明能力的不同。因此刑事司法和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事实认定是有差异和冲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