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使用题易搜网站

题易搜

论文详情

法学-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实证研究

发布文件:2025-02-25 34 次 60金币


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实证研究


 


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工伤事故案件也是频频发生。案件数量的增多,也导致了案件类型开始多样化,这类案件中不是仅有单纯的一个劳动法律关系,对多重法律关系而言,受损害劳动者如何救济,在目前的法学理论上是众说纷纭,在司法实践中也因法律规定不明,各地法院的实际处理也是不相统一。为了更好地梳理工伤赔偿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最大程度地保护受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们就工伤赔偿争议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争议发生竞合的基本现状及请求权竞合时如何从工伤赔偿和人身伤害竞合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浅析、竞合案例的法律思考、国外工伤赔偿竞合处理模式及解析与中国工伤保险和人身伤害竞合的处理方式及其最后如何解决竞合问题五个部分展开初探,通过分析得知我国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竞合处理模式存在司法实践中构成工伤与人身损害竞合时适用模式、赔偿标准和赔偿项目不一致;实践及理论相结合的主张观点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我国采取“兼得+补充”的混合模式;“兼得+补充”的混合模式的运用的对策。

 

词:工伤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竞合问题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economic society, all kinds of work-related injury accident cases also occur frequently. The increase in the number of cases, also led to the case type diversification, this kind of case is not only a simple labor legal relationship, for multiple legal relations, damaged workers how to relief, in the current law theory is varied,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also because of unclear law, courts around the actual processing is not unified. In order to better comb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ductrial injury compensation and general personal injury compensation, maximize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injured workers, we have industrial injury compensation dispute and general personal injury compensation dispute of the basic situation and the right of claims from the industrial injury compensation and personal injury competition, legal thinking, foreign industrial injury compensation competition treatment mode and analysis and China and personal injury insurance competition treatment and the final how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competition in five parts.

 

Key Words:Compensation for industrial injuries; compensation for personal injury; competition and cooperation issues

 

 

引言

1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法理基础分析

1.1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概念及构成要件

1.2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区别

1.3我国在处理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模式上的选择

2 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案例的法律思考

2.1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案例介绍

2.2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案例分析归纳

2.3我国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竞合处理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3 国外对工伤赔偿和人身赔偿的竞合处理模式及解析

3.1取代模式

3.2选择模式

3.3兼得模式

3.4补充模式

4解决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竞合问题的对策

4.1建议我国采取“兼得+补充”的混合模式

4.2“兼得+补充”的混合模式的运用

4.3构建先行垫付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1.1.1 


引言

如果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劳动者可以按照侵权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第三人提出索赔,也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工伤赔偿的索赔的权利,因而,二者之间产生了竞合的问题。如何处理这二者间的竞合问题,历来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热门的话题,也是意见不一。在我国的司法审判过程中,不同的法院也出现了不同的审判倾向,比如浙江省等地就采用了补充模式,而部分补充、部分兼得模式在江苏、山东、深圳等省市适用,在理论界,一些学者提出主张适用补充模式,例如王利民教授;也有人认为适用有限度的兼得模式,例如王显勇教授。我国是一个拥有众多劳动人口的发展中国家,其问题的解决不仅涉及到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而且涉及到国家的法治建设,所以,对此问题进行理论和实践上的探索都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1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法理基础分析

1.1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概念及构成要件

1.1.1工伤保险赔偿概念及构成要件

概念:是指采用社会综合方法,将用人单位所缴的工伤保险集中起来并设立工伤保险基金,职工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因发生的意外事故,发生暂时或者永久性人身健康或者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使伤残者与其家属的医疗、康复及其生活保障方面得到法定的补偿。

构成要件:职业性意外是公司雇员和个体雇员在上班时间工作场所时,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伤害和职业性疾病的事故。

职业伤害是指各种单位(包括私营雇员)所发生的意外事件,和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所雇佣的人员发生的伤害(因财产受损而发生的意外不属于)与劳动者在履行其职责时所产生的意外以及是指劳动者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1.2人身损害赔偿概念及构成要件

1)概念:个人损害是指对自然人的生命、健康以及身体受到非法侵犯而造成的伤害、残疾、死亡和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

2)构成要件:在个人伤害案件中,如果是个人伤害,那么,在当事人提出诉讼前,必须确认对方已经是一名被侵犯的受害者,并且是一名被侵犯的受害者。如果行为人的行动不是违法的,则被侵害人无权要求赔偿。对于犯罪的成立,首先要处理的问题就是对于侵害人的犯罪事实的认定。

首先条件是违反法律,侵犯人身的违法是指自然人、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或不作为,对他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和对事实的破坏。其次损害事实的存在既是一种客观要件,又是一种必要的前提。然后是因果关系,人身伤害的构成要件中的因果性要件,是指一种客观上的联系,即侵权人的行为作为理由,使人受到伤害的事实,使人受到伤害,使人受到伤害。最后是过错方面,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的重要因素。

1.2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区别

1.2.1发生的基础关系不同的

工伤的前提是劳动关系,是适用劳动法律的关系。而人身损害却是一般的雇佣、帮工、承揽或其他过程中的发生的身体损害。

1.2.2适用的法律是不同的

《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职工的劳动合同进行了规定,并对职工进行了相应的处理。而一般的个人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认定为个人的个人伤害。

1.2.3处理机制是不同的

劳动行政部门和劳动仲裁机构负责处理工伤事故。而普通的人身伤害则是直接由法庭来处理。

1.2.4证明义务是不同的

在工伤事故中,如果因工伤事实、工作年限、报酬标准发生争议,则应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证明责任的倒置。而在普通的人身伤害案中,受害人的受伤和工资标准都是受害者自己负责,如果受害人证明不到位,则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1.2.5职责的分配是不同的

在工伤事故中,应采用无过失责任的原则,即不对劳动者的过失责任进行区分。普通人身伤害应按当事人过失程度进行赔偿。

1.2.6伤残鉴定机构是不同的

工伤事故由劳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认定。

1.3我国在处理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模式上的选择

1.3.1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赔偿模式

《社会保险法》中的有关条款,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受到人身损害的,在用人单位给予赔偿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请求用人单位赔偿,但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医疗费。职工在遭受伤害后,有权就第三人的过错请求赔偿。员工由于第三人的侵害而导致了自己的受伤,在取得了自己的职业资格之后,员工可以对第三人提起民事损害补偿的要求,无论是老板还是侵权者,都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赔偿进行补偿,即便是已经从一方那里得到了补偿,也不能对另外一方的补偿责任进行减免或减少。雇主在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报酬后,劳动者可以就劳动者的医疗费,在第三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对第三者进行补偿。即在“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这的情形下采用除医疗费外“兼得模式”。

1.3.2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工伤事故的赔偿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工伤事故中的加害人是雇主,那么,劳动者只能要求其承担工伤责任,而不能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采用“替代模式”,因此,只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按照《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安全事故中受伤,按照相关民事法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索赔。第一百一十六条:“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职业病防治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八条规定:“根据相关民事法规,职业病患者有权向雇主索赔。”也就是发生在生产安全事故中的工人或者工人因职业病而受到伤害的,可以在同一时间内向雇主提出工伤和民事损害赔偿。

1.3.3对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企业的职工的赔偿方式

没有参加保险的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仍然可以享受到职业伤害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职工在发生意外伤害事件时,应当按照本法所确定的项目和比例支付职工的待遇。没有加入工伤保险的工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可以在受伤后一年之内,向当地的统筹区域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但是,雇主在受伤后,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受伤人员进行相应的赔偿。

2 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案例的法律思考

2.1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案例介绍

2.1.1山东省齐德群与山东省淄博迪生电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案

齐德群系迪生电源公司的职工,迪生电源公司已经为齐德群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14年6月27日,齐德群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4年8月13日,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齐德群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齐德群与交通事故对方当事人白章华就损害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白章华赔偿齐德群误工费、护理费共计5400.00元。迪生电源公司辩称,由于齐德群已经与交通事故对方当事人白章华就误工费、护理费达成一次性处理协议,故齐德群无权再向单位主张权利。因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责任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不同,承担责任的主体也不同,齐德群与直接侵权人达成的一次性处理协议并不影响其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迪生电源公司的辩解主张,不予采信。山东省淄博迪生电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齐德群共计41468.00元,扣除5400.00元,山东省淄博迪生电源有限公司应实际支付齐德群36068.00元。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的误工费、护理费问题。上诉人已经从交通事故对方当事人处获得误工费、护理费赔偿5400.00元,虽然上诉人对此有异议,但在二审中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在工伤事故中获得双重赔偿,但因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费用,不予重复计算。因此,原审判决从上诉人获得的工伤赔付中扣除已得到的赔偿并无不当。

2.1.2胡迪华与长沙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胡迪华经朋友介绍进入金洲公司工作,从事架子工岗位。2014年11月21日,胡迪华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事故经公安交警部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迪华负次要责任,此交通事故民事赔偿部分已经一审法院调解结案迪华依法向宁乡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金洲公司支付胡迪华各项工伤保险待遇9228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58元/月×9月=32922元,一次性伤残津贴3658元/月×8月份=2926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58元/月×8月=292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26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264元鉴定费835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按法定程序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者构成工伤,如果侵权人已经赔偿了,则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故本案中胡迪华在获得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赔偿后仍能享受除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审法院裁定,金洲公司应当为胡迪华提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鉴定费外,还应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该案未区分工伤保险待遇及人身损害赔偿,完全依据法律规定的“如果第三人对劳动者的侵权行为造成了伤害,或者导致了工伤,那么,劳动者有权要求雇主支付其医疗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认为第三人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和人身损害赔偿当中的误工费。

2.2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案例分析归纳

从上述案例当中可以看出,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性质重复的项目不支持双赔,但是关于何为性质重复的项目,目前尚未统一目前审判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四种观点:一是选择方式,即工伤职工有权利选择是否按照工伤保险和人身伤害索赔,两者中的任何一项都意味着放弃另外一种索赔。二是补偿方式,即工伤补偿补偿不能得到的补偿,以及侵权补偿补偿的补偿。三是二者兼顾的模式,也就是,受害者可以请求侵权者给予补偿,也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但不需要支付医药费。四是一种局部互补、局部兼顾的方式,也就是受害人根据各自的法律基础,对侵权者提出了各自的要求,而对雇主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就是在自己的工作中产生的直接支出,受害者已经通过侵权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的,则不能依《工伤保险条例》享受该待遇。

2.3我国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竞合处理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2.3.1司法实践中构成工伤与人身损害竞合时适用模式、赔偿标准和赔偿项目不一致

深圳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十一条明确,工伤事故系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在事故之前,劳动者已经获得了损失,但不影响其享有的工伤待遇,但是对于医疗费、丧葬费、替换设备的费用等,则不能重复享受也就是双赔,只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更换辅助器具的费用。



↓点击下方附件,下载后阅读全文↓                本文共计13641字 

您需要登录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会员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