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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老年人犯罪刑罚适用个别化研究

发布文件:2025-02-25 36 次 60金币


老年人犯罪刑罚适用个别化研究


 

2006年,全国老龄办发布了《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指出: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老龄社会,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与此同时老年人犯罪率也在逐年上升,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刑罚个别化是指以刑罚一般化为前提,根据罪犯的个别情况,例如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来适用刑罚。我国对老年人刑罚适用存在着重处罚轻预防、忽略了老年罪犯的精神需求以及不重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问题,对于老年人刑罚适用未能实现个别化存在法律空缺。针对以上问题,应从立法、司法两个层面采取一系列措施使老年人犯罪刑罚适用个别化。

关键词: 老年人犯罪;刑罚个别化;刑法修正案(八);预防犯罪

 

 


 

一、 引言

(一)课题背景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二、 刑罚个别化概述

(一)刑罚个别化的内涵

(二)刑罚个别化和刑罚一般化

三、 我国老年人犯罪刑罚适用现状分析

)我国老年人犯罪适用的刑罚

)老年人犯罪刑罚适用现状及存在的不足

四、 我国老年人犯罪刑罚适用个别化的问题

)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司法层面的问题

五、 我国老年人犯罪刑罚适用个别化的建议

(一)立法建议

(二)司法建议

六、  

参考文献

 


一、 引言

(一)课题背景

2006年,全国老龄办发布了《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该报告指出: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老龄社会,中国已于1999年进入老龄社会,是较早进入老龄社会的发展中国家之一,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2021年我国提出即将开放三胎政策,鼓励生育,防止老龄化的趋势势不容缓,在老年人人口基数逐渐变大的基础上,我们不得不将关注的视线转移到老年人犯罪上。近几年,我国老年人犯罪率是比较低的,但在逐年上升,这种情况是我国之前是从没出现过的。面对这种新局面的发生,我国现行刑法对老年人犯罪刑罚的相关处理有着明显的落后和空缺,且法规内容较为薄弱,虽然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已经能够明显看出刑罚个别化在老年罪犯身上有了立法层面的进步,但是仍是处于比较浅层的萌芽阶段。经最新的司法活动数据归纳显示,老年人的犯罪种类呈现出了多样化、复杂化、严重化的趋势。过去几年,老年人犯罪多涉及财产性、性以及暴力犯罪,就目前而言,老年罪犯涉及了多种罪名人的不在少数。现如今进入了信息化时代,经济蓬勃发展,老年罪犯不再将犯罪意向着眼于财产犯罪,而是逐渐向各个种类的犯罪扩散沾染,如交通肇事、贩毒、包庇罪等,形成了更加复杂的犯罪类型,加上与老年人罪犯相关的专业资源设置相对落后,处理老年人案件要花费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无形中给司法人员造成了很大办案压力和心理压力。老年人犯罪问题日渐突出,形式也逐渐严峻起来,其带来的新情况和新境遇是对现代法律体系与现代社会的考验。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研究目的

近几年我们不断发现,老年人的法律意识淡薄,特别在边远地区,多数老人是不懂法律的,也没有意识到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当被公安机关逮捕后,法院对其审判时,往往其得到的刑罚与普通犯罪人是一样的,并没有将老年人作为一类特殊群体特殊对待,这样的结果往往会引起老年人罪犯的强烈不满,极其容易产生报复心理,违背了刑法的立法初衷,极易出现出狱后报复法官等相似事件。随着刑法体系的发展,刑罚个别化这一概念在我国已并不新鲜,但是在老年人罪犯上却没有得到很好的应用,老年人犯罪刑罚适用个别化亦没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重视。本次研究是针对老年人犯罪刑罚适用个别化的研究,通过文献资料法等方法,试图解决老年人犯罪刑罚偏重、不够重视老年人犯罪群体的特殊性和刑罚个别化的应用面不全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预防老年人犯罪、对于已经判决的老年人罪犯实行减刑、一定条件下不适用死刑等策略,达到防止出狱后有再犯的可能的目的,并为我国老年人犯罪和刑罚个别化的有效结合提供借鉴。

2.研究意义

通过研究刑罚个别化,分析其可行性与发展前景,并且结合我国老年人犯罪刑罚适用现状,将老年人犯罪群体纳入刑罚个别化的实行对象当中,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结合我国国情将老年人犯罪刑罚适用个别化,预防老年人犯罪,有利于从立法上不断推进老年人犯罪相关立法研究步入正轨。从大龄罪犯的角度看,许多法律规定对于这类特殊群体来说并不适用,法律的威慑力在他们眼中更像是一种通往“自由”的挑战,许多自我放弃的老年人罪犯在犯罪时可以直接无视法律的权威,破罐破摔不计后果。这就在提醒我们,老年人犯罪的刑罚处置上不能只是用强,立法要体现宽严并济,重视老年人罪犯群体的独特性,将老年人犯罪刑罚与刑罚个别化结合起来,充分运用个别化的优势,老年人犯罪有关政策引入个别化的概念,有利于引起法律界学者的重视,抛砖引玉,为解决老年人犯罪及其刑罚问题提供方便,与此同时延续刑罚的谦议性,科学促进刑罚体系的完善发展。

老年人犯罪刑罚适用个别化也具有非常重大的实践意义。我国自古对老年人就有宽宥制度,得到了当时人民的支持与拥护,在案件处理上也有良好的效果,由此可见重视老年人犯罪刑罚的处理是非常重要的。尊老爱幼是我国经历几千年流传下来的传统与美德,在中国人的心中已成为判定一个人是否品行优良的标准之一。如今我国无论在立法上、司法上和社会生活上都特别重视未成年犯罪群体,那么同样具有特殊社会地位的老年人,尤其是那些大龄罪犯,也应该拥有和未成年罪犯一样的重视地位,从宽处罚,积极预防老年人犯罪,逐步抑制老年人犯罪率上涨的发展趋势,实现老年罪犯再犯率清零的美好前景。

二、 刑罚个别化概述

(一)刑罚个别化的内涵  

刑罚个别化是众多刑罚理念的一种,其前提是以行为人实施犯罪后,根据犯罪人的个体情况对其应得的刑罚实施区别对待。该理念主张以人身危险性为犯罪所受何等刑罚的标准,对于人身危险性,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是指犯罪人本身已经做出的犯罪行为和成为既定事实的犯罪结果的危险程度;有的学者认为这指的是犯罪人再犯可能性的大小;还有的学者认为,这里指的人身危险性不仅指犯罪人本身,还指该犯罪人在发生或结束犯罪行为时,给其他人带来的不良影响,诱导其他人犯罪之可能。笔者认为,人身危险性是犯罪人自身对人、社会危险系数大小,是其向外体现出来的犯罪可能性,人身危险性这一概念不可以离开罪刑法定原则,还要兼顾考虑具体行为对人和社会的伤害程度的大小,使其不脱离现实,实现刑罚个别化的意义。刑罚个别化理念的产生,打破了罪刑法定一枝独秀的局面,勇敢的质疑了传统的封建刑法,在刑罚制定、刑罚裁量、刑罚执行上与罪刑法定原则完美结合,产生了不可估量的价值,实现了里程碑式的飞跃。在刑罚制定方面,引入个别化的理念后,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纳入了制定刑罚的标准中,提高了刑罚制定的明确性和严谨性,也为后续的司法程序提供了方便。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就是刑罚个别化在刑罚制定中的体现,节约了不必要的资源,促进刑罚制度化、人性化、标准化,为我国刑罚制度的进步做出了贡献。在刑罚裁量方面,审判机关在裁量中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做出最正确的裁决,例如我国规定了精神病人、盲人、聋哑人等可以依法从轻或免除处罚,并逐渐完善保安处分,促进刑罚裁量个别化、体系化、制度化。在刑罚执行上实现个别化有利于促进罪犯矫正,达到以刑罚实现正义的目的

(二)刑罚个别化和刑罚一般化

刑罚个别化不能离开刑罚一般化独立存在,并且两者是微观与宏观的关系,刑罚一般化包容着刑罚个别化,刑罚个别化也必须建立在刑罚一般化的基础上才能得以实现。刑罚个别化追求功利性,即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从多方面考察其是否有再犯的可能,以达到感化犯人,预防犯罪,减少处理成本,形成良性循化的目的。刑罚一般化是我国现行普遍适用的刑罚理念,以罪刑法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引领着我国法律走向平等公正的阳光大道,具有普遍适用性。刑法一般化遵从社会报应与公正观念,有罪必罚且与国家权力密不可分,对犯罪人实施以惩罚为主使得产生客观的积极作用,反映了刑罚公正性,是整个罪刑关系的基础。如果刑罚个别化独立存在忽略了一般化,一方面会导致量刑结果有失公正,让犯罪人有机可循,钻法律的空子,逃避法律责任,达不到惩恶扬善的目的,使社会动荡不安,刑罚的目的失效架空,法律形同腐烂的躯壳毫无实际意义;另一方面阻碍刑罚实施的可行性,公检法会在人身危险性的判定标准上摇摆不定导致刑罚滥用,错案冤案数量增多,办案随意无原则,即达不到遏制犯罪,又达不到预防犯罪。如果刑罚一般化独立存在却忽略了个别化,会导致刑罚处罚违背了人情而变成冰凉的文字,犯罪人犯罪后则只需套入“公式”便可得出有违人性的判罚,凡事上纲上线,人民群众做事如履薄冰,生活在恐惧之中,终将导致集体不满情绪爆发。2018年,我国完善认罪认罚制度,公正处理刑事案件,预防犯罪分子潜在犯罪心理和再犯罪,不仅符合刑罚目的,而且能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是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防范化解重大社会风险以及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被追诉者与国家、被害人的和解,实现对罪犯再改造,其作用包括矫正补偿、恢复正义价值、预防控制等方面。该制度具有积极的社会效果,在实践过程中取得良好成效,很大程度上修复了因犯罪而受损的社会关系,既能有效消减犯罪分子重新犯罪和打击报复社会的风险,又能有效化解因未解决的矛盾纠纷而产生的犯罪分子和被害人相互侵害的风险,有利于减少刑事申诉信访现象,防止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次生风险”,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无论是办案效率上还是犯罪率的下降都有了质的飞跃,从这就可以看出实施刑罚个别化和认罪认罚是正确的必要的,是刑法包容性与谦抑性的有力展现,当然刑罚个别化不能独立于刑罚一般化存在,必须依附于刑罚一般化,从严从宽才不至于导致刑罚体系的崩塌,脱离现实

三、 我国老年人犯罪刑罚适用现状分析

我国老年人犯罪适用的刑罚

我国从近代开始,就关注了老年人刑罚问题,例如在抗日战争时期发布了惩治汉奸的条例,条例里就规定了:“犯第三条中各个款的罪名的,年龄在80岁以上的可以减免。”此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观念,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更是标志着我国近代立法开始将犯罪人的年龄做分划,正面证明了我国在追求文明和谐社会方面得到了进步。从客观角度看,考虑到了80岁以上的老年人罪犯,除去了个别情况非常恶劣的,其他人的人身危险性普遍大大减弱,社会危害性不高,和未成年人罪犯一样,属于“弱的犯罪”,也从主观角度考虑到了老年人年岁已高,身体机能随着年龄的增加逐年减弱,属于身残体弱人群,根据犯罪人的犯罪事实和自身情况,可以适用罪行减免。建国后,我国没有增加关于老年人刑罚的特别规定,以及在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典也没有增加老年人罪犯实行特殊处罚的政策。在1982年执行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中就规定了除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及罪恶民愤很大的以外的,60岁以上的老年改造罪犯身体有病的,已经失去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的都可以准许实行监外执行。结合当时正是农村经济改革,政治文化方面都迅速发展壮大,实施此举也是顺应发展的必然之举,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一部分的经济压力。这是对老年罪犯的从宽处理,实施轻缓刑的现实呈现,依旧值得现代社会借鉴。在1997年刑法当中,增加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等规定,与老年人相关犯罪刑罚规定却没有增加或改变,老年人犯罪刑罚个别化发展处于停滞阶段。虽然我国从封建社会到近代在老年罪犯的处罚上已经有了质的飞跃,但是那时还没有将这一问题真正的重视起来,直到现代才有了刑法修正案(八)对于老年人适用刑罚的规定,老年人犯罪刑罚个别化适用初有成效,而这一时期的停滞阶段显然对于老年人罪犯有失公平,应该受到和未成年人法律规定相同待遇,并且尽可能做到详尽和严谨。

进入新时期后,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渐突出,超过60周岁以上的老人已经占全国人民比重的10%,增长速度也是肉眼可见的变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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