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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继父母与子女间的法定继承权
论继父母与子女间的法定继承权
摘 要
随着离婚率的提升、增高,我国再婚率也在日益提升。越来越多类似的继父母子女法定继承纠纷案的发生,揭示了《民法典》相关条款的局限性。虽然《民法典》的继承部分规定,直系血亲关系间的继承适用于没有血亲关系的继父母之间,但仅因为存在“抚养关系”则给没有血缘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强制形成拟制血亲关系。该规定与传统家事法存在亲权冲突和法律适用矛盾,且该拟制会导致继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双重化。同样,该"抚养关系"的认定标准不明,继父母子女共同生活最低多长时间方可形成抚养关系。本文对继父母子女间法定继承权的法理基础以及概念进行介绍,找出其存在的问题:“拟制血亲”与传统家庭亲权的冲突,对抚养关系缺乏统一认识,形成抚养关系的年限与金额未规定,并提出完善继父母子女间法定继承权基本路径:取消“拟制血亲”设立继父母日常生活照顾权,明确抚养关系的认定标准,制定抚养关系共同生活的最低年限,笔者希望通过现有研究的基础上能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尽一份绵薄之力。
关 键 词:继父母与继子女;拟制血亲;抚养关系
With the increase of divorce rate, the remarriage rate in our country is also increasing day by day. More and more similar cases of legal succession disputes between step-parents and children reveal the limitations of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Code. Although the inheritance section of the civil code provides that inheritance between direct blood relatives applies between step-parents who are not blood relatives, however, only because of the existence of“Foster relationship” to the children of step-parents without blood ties forced to form a pseudo-consanguineous relationship. This regulation has the conflict of parental rights and the contradiction of law application with the traditional family law, and it will lead to the doubl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stepparents and children. Similarly, the“Custody relationship” of the standard is not clear, step-parents and children live together for the minimum period of time before the formation of custody relationship.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legal principle and concept of the legal right of inheritance between step-parents and their children, and finds out the existing problems: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Consanguineous relatives” and the parental rights in traditional families, and the lack of unified understanding of the relationship of maintenance, the basic path to perfect the legal inheritance right between step-parents and children is to cancel the“Consanguineous relatives” and establish the daily life care right of step-parents, the author hopes to make a contribution to the legal inheritance system of our country on the basis of the existing research.
Key Words: Step-parents and step-children; consanguinity; foster relationship
目 录
1.1.1
引言
希望通过对没有血亲为纽带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法定继承权的研究促进对司法界对继父母,子女间法定继承的关注。通过研究进行对继父母,子女间各种相处模式和生活方式了解与明确,对其不同的姻亲重新建立的继家庭中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相同与不同类型的法定继承在司法界中形成统一明确的规定。使司法裁量的标准统一化,尽可能避免再出现同类案件不同结果的情形,使我国的司法公信力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促进理论界和实践中对继父母,子女间法定继承这一特殊再婚重组家庭的法定继承进一步得到关注。减少该类法定继承与其他传统家庭与收养家庭中法定继承的冲突。从而得到继父母有人照顾和赡养,继子女也能更轻松的融入新的重组家庭之中。
1继父母与子女间的法定继承权概述
1.1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概念
继父母子女间的关系是指其双方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依据该抚养关系继子女可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种是根据常住在一屋檐下形成的法律上继父亲继母亲与继儿女间的一种独特的亲属关系,法律赋予的拟制血亲同时有抚养关系的继父与继子的关系。
第二是继父母与其配偶结婚后由于姻亲关系为纽带的关系,但这只是伦理意义上的关系。
两种继父母的法律后果和原因是不同的。除父母再婚外,继父继母与不具有直系血缘关系的子女之间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还需要以一定时间的同居生活为条件,并产生与具有直系血缘关系的父母与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相同的法律后果。
1.2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性质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以继父母与生父母的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以抚养关系为基本条件的一种特殊亲属关系,通常是通过再婚重新建立起来的,姻亲关系的成立是其存在的关键。
亲属关系分为血亲和姻亲。所谓血亲是与先辈祖先有着相同血液相同基因的,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关系,血亲不会因人的意志可以随便改变或解除的,而是天生的,无法改变的事实。另一种血亲为“拟制血亲”是养父母与养子女间法律赋予其生理上没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养父母与养子女直接亦没有血缘关系,但在权利义务适用上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受父母子女关系的管辖,故称为“拟制血亲”关系。
除以上两种血亲外,还有姻亲这一亲属关系,姻亲是以结婚为前提条件,继父母子女则是以婚姻关系的存续为条件。姻亲关系的成立是以继父母与亲生父母结婚成立的,姻亲关系的解除也以继父母与亲生父母离婚而消灭。所以由姻亲组成的关系相对血亲关系比较不稳定和不牢固,所以法律赋予其有教育抚养照顾关系的继父母亲和继儿女间拟制血亲规定,一旦形成教育照顾关系,其法定继承权依据民法典第1127条和1072条明确规定,适用有直系血缘关系的法律规定。
1.3继父母子女间的法定继承权的界定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继父母子女间互相不能歧视或虐待另一方,其权利义务适用生父母子女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对继父和继母的法定继承权有明确规定。在我国民法典中,继父母子女的法定继承权制度受《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的管辖。所以我国《民法典》规定对继父母子女间的法定继承权制度拟制成亲生父母子女间的法定继承权制度规定,因此可以得出我国《民法典》制度规定对继父母子女间的法定继承权适用"拟制血亲"规定。该规定与我国家事法规定存在一系列的冲突与矛盾。
2 继父母子女间法定继承权的法理基础
2.1如何认定继父母子女间抚养关系的形成
第一,对其受抚养教育的期限,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继父母子女间的法定继承权须以抚养关系的形成和持续存在为基础。继父母与没有血亲关系的继子女抚养关系的认定须以抚养教育的时间长短为判断标准,但抚养关系是如何认定的,抚养关系的期限最低为几年应该对其进行规定,从而使权利义务相对对等。
第二,对养育和教育方式的认定。简而言之,继父母与继子女在一起同居,经常居住住在同一屋檐下。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教育抚养和照顾的,并在经济上提供和帮助他们。继父母与子女不同居,但继父母持续提供较大经济支持的,也视为抚育教育。
第三,抚养教育主体的认定,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照顾的权利,除了已满十八周岁且已经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拥有自主生活的能力的继子女无权享有该权利,其他继子女则依法享有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照顾的权利。
2.2姻亲关系解除有抚养关系的如何继承
姻亲关系解除之后继父母子女间的法定继承权应如何确定,继父母与生父母婚姻关系的消灭会不会导致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其法定继承权是否也已经消灭或者依旧存在。
2.2.1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以后
未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在姻亲关系解除之后没有继续和继父母同居生活居住的继子女,其生养父母和继抚养父母婚姻关系解除后其法定的继承权也跟随消灭。
2.2.2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以后其继子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即使婚姻关系解除后其已满十八周岁拥有个人生活能力的继子女与继父母有抚养关系的,其抚养事实不会因主观意愿而消灭,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相关该履行的义务的,则法定继承权依然存在。
2.3多次重组家庭继子女继承权判断方法
我国民法典在继承编条款中对继父母子女遗产继承各顺位继承人优先的顺序均有条纹明确规定,在其条文第1127条顺序安排中,排在最先进行继承的顺序分别是配偶和子女和父母对遗产依法优先继承;排在第二位继承的分别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在遗产继承开始之后,配偶儿女和父母先予继承,排在第二位的继承人在排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之后继承。
上述规定中对继父母亲和继儿女的法定继承权的规定中均出现了“有抚养关系”一限制词,该抚养关系是怎样判定的以下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抚养关系的判定
其一,继父母子女间有法定继承权的情况,一是继子女未满十八周岁的,该未成年的没有血亲关系的继子女受继父母在生活上和经济上的教育和照顾,且该教育和照顾是继父母愿意承担的,继父母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的;二是继子女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但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力更生的,继父母自愿承担该继子女生活费的;三则是继父母抚养其继子女到十八周岁且该继子女离开父母可以自力更生且依靠自己能养活自己的,同样该已满十八周岁且自力更生的继子女履行了对继父母的相关义务的。以上情形则继父母子女间互相是有法定继承权的。
其二,.继父母子女间不能继承的情况有.继父母与生父母结婚时:一是继子女未满十八周岁的,该继子女的亲生父母离婚后一方又结婚重组新的家庭的,该继子女在其生父母与继父母建立姻亲关系后没有跟随其一起居住的,而是由其他近亲属抚养长大的;二是继子女在姻亲关系建立之前已经成年且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的,在继父母与生父母婚姻关系确立后不依靠父母与继父母生活的继子女,则这两种情况下继父母子女间没有法定继承权。
3 继父母子女间继承权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法定继承权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议题,涉及到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司法实践等多个领域。本文将从继父母和继子女的法定继承权存在的问题出发,探讨这个议题的本质和制定相应的对策。
3.1继父母子女间继承权的立法现状
继父母子女间法定继承权在我国的相关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继承权立法的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以下则为继父母和继子女间的现行规定,首先,双方不得对任何一方有歧视和虐待现象,体现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相互尊重后的立法精神。我国相关法有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关系的则互相之间有法定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条、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条规定,其受亲生父母子女法定继承权制度规定的管辖。继父母与继子女双方均愿意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变继父母子女关系为收养关系,最后,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有效性不直接涉及其他亲属。构成抚养关系同理也可以解除该抚养关系,但解除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合法解除,也可以通过双方意愿协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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